降低社会保险费率
(一)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
自2019年5月1日起,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(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,以下简称养老保险)单位缴费比例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(以下统称省)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%的,可降至16%;目前低于16%的,各省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。
(二)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率
自2019年5月1日起,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%的省,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。自2019年5月1日起,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,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%,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%。
政策依据: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9〕13号)
版权所有:中邦通联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电话:0791-88185262
公司地址: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四路888号长荣羽毛球大厦13楼 备案号:赣6010902000286技术支持龙采科技